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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甘F-35718号客车超速行驶的通报及处理决定
   来源:   发布时间:2016-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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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属各单位:

20168251412分,酒泉客运公司驾驶员杨喜驾驶甘F-35718号客车担任酒泉至敦煌班线任务,从桥湾超越公司小车(当时小车时速118小时/公里)直至布隆基服务区都在超速行驶没有停车休息,严重违反了客车在行驶中道路限速标志规定的最高时速和总公司安全管理制度。

826参加酒泉市保障敦煌文博会道路运输安全工作推进会议的各客货运公司经理、旅游公司经理、各汽车站站长会后由总经理方万刚在敦煌客运公司主持召开了会议,重点对文博会期间的安全运输、隐患排查、防范整治、责任落实等工作进行了再部署再安排,对近期存在的安全生产隐患治理等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并对酒泉客运公司甘F35718号客车严重超速行为做出如下处理:

    一、对超速车辆甘F-35718客车停班整改7天(2016827-2016年9月2),对该车辆承租人扣罚1000元;

二、由酒泉客运公司负责对该车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三、责令该车驾驶员在驾驶员安全例会做出深刻的书面检查;

  四、整改完毕后将整改报告及驾驶员检查复印件上报总公司安保科;

  五、对甘F-35718号客车承租人的扣罚金上解总公司计财科。

    为了有效遏制酒敦班线驾驶员的超速行为,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公司对酒泉至敦煌往返的客运班车(包括加班车、包租车)实行限时行驶,并制定以下管理规定。

    一、限时规定

    酒泉至敦煌、敦煌至酒泉的班线客车从始发站到达终点站单程行驶时间不得少于5小时,少于5小时将视为超速行驶。

    二、监督管理规定

    1. 本规定由酒泉、敦煌各客运公司、汽车站负责监督落实。

    2. 总公司统一制定表格,由酒泉、敦煌客运公司对车辆进站时间进行填报登记。

    3. 客车往返到达上述每个站点后,由各客运公司门卫值班员负责进行登记。

4. 各客运公司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检查每天车辆的登记记录情况。  

三、管理责任追究

    1. 门卫值班员不负责任,不按车辆进站时间登记或营私舞弊、弄虚作假,一经发现或有人举报,经查实,给予经济处罚500元,严重违反本规定的调离工作岗位。

    2. 客车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前10分钟进站,违规处罚500元;提前20分钟进站违规处罚1000元;提前20分钟以上进站停班整改10天,违规处罚1000元。

    会议要求,近期要把安保工作作为一切工作的重心,各客货运公司、旅游公司要在文博会期间和每个驾驶员签订《文博会安全目标责任书》,加强驾驶员安全教育培训工作,重点落实825日敦煌文博会推进会议精神,各汽车站要做好旅客实名制的售票登记工作,要加强“三品”及大宗货物的检查工作力度,从即日起至925日各客货运公司、旅游公司、汽车站领导及后勤管理人员一律暂停休公休假,汽车站在人员紧缺的情况下,取消每月4天休假。各单位严格落实领导带班制度。                     

 

                                                        2016年8月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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